安徽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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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安徽省侨商联合会 本会英文名称:ANHUI FED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缩写:AFO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在安徽省内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士、归侨侨眷及其创建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弘扬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凝聚广大侨界企业家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士,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畅通会员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本会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为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26层2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信息沟通、合作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拓展渠道,推动会员与省内外及世界各国侨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为提升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安徽省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创业人士,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侨办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六)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在安徽省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士和归侨侨眷。吸纳海内外关注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侨港澳台人士加入本会。 (二)单位会员:在安徽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士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各市、县(区)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具有侨的身份。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热心社会公益,支持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必须为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触犯中国法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荣誉职务人选、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侨界和所从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与实力,热心侨商联合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会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创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4年6月1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篇安徽省侨商联合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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