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侨商联合会
联系电话:055162999190
微信:安徽省侨商联合会

安徽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二维码 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安徽省侨商联合会

本会英文名称:ANHUI FED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缩写:AHFO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在安徽省及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侨商社会组织自愿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增强侨商组织凝聚力,保持和增强侨商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遵循,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助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独特优势,团结凝聚广大侨界企业家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士,扎实做好“服务大局、服务侨商、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畅通会员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鼓励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侨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谊联络、交流合作,为提升会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服务;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推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第九条 密切联系在皖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涉侨部门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引导会员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十二条 依法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三条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安徽省及中国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安徽省及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全省各级侨商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热心社会公益,支持侨联事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由省、市、县(市、区)涉侨部门及有关方面推荐产生;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特殊情况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触犯中国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省、市、县(市、区)涉侨部门推荐和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变更;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荣誉职务的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各职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会长1-2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界和所从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由省侨联领导兼任的常务副会长负责代表省侨联对本会重要事项、重大活动等进行指导。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代表本会参加对外相关活动,由本会秘书处统筹安排。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也可委托省侨联领导兼任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适时召开。会长会议具有以下职能:1.研究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任务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3.讨论和决定分委会的设置、改组,评估分委会工作4.审议秘书处提交的重要事项。

(四)可委任省侨联领导兼任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领导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可设荣誉会长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四十三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121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